中西部農田水利獲財政傾斜
財政部、水利部近日聯合發出通知,明確從2012年1月1日起,中央財政按照20%比例,統籌各地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由中央財政通過轉移支付方式,重點支持糧食主產區、中西部地區和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農田水利建設。
財政部、水利部有關負責人表示,該項政策的出臺,有利于解決當前土地出讓收益集中在東部地區而農田水利建設資金需求集中在中西部地區的矛盾,使土地出讓收益更多地向中西部地區傾斜。
從2011年7月1日起,各地按規定口徑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10%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專項用于農田水利設施建設,重點向糧食主產區傾斜。但是,從實際情況看,土地出讓收益分布和農田水利建設資金需求的結構性矛盾較為突出。據統計,2011年,東部地區“招拍掛”和協議出讓土地實現的土地出讓收益3524億元,占全國的68%;而我國耕地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地區,占80.8%,中西部地區對農田水利建設的資金需求相對更大。同時,中西部地區中低產田面積較大,農田水利設施亟待完善,也需要進一步加大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投入。
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對此高度重視,多次指出要積極化解土地出讓收益和農田水利建設投資需求不匹配的矛盾。為此,財政部會同水利部等相關部門進行了認真研究,并廣泛征求了各地區意見。經國務院批準,決定中央財政按照20%比例,統籌各地區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這樣一個比例的確定,主要是考慮目前全國半數以上的省份已實行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省級統籌,個別地區的省級統籌比例較高,達到50%。如果中央和省級統籌比例過高,市縣農田水利建設資金需求難以保障,將影響市縣積極性;而中央統籌比例過低則不利于有效化解土地出讓收益和農田水利建設資金需求不匹配的矛盾。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從調動省、市縣積極性以及兼顧解決區域矛盾出發,將中央統籌比例確定為20%。同時,規定中央和省級統籌比例累計不超過50%,超過50%的地區應相應下調省級統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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