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軍用標準 電子對抗裝備軟件通用要求第 5 部分: 電子對抗裝備軟件維護要求
適用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電子對抗裝備軟件維護的基本要求,包括軟件維護的分類、日常維護、修改性維護。本部分適用于各類電子對抗裝備軟件的維護管理。
本部分主要起草單位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電子工程學院、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第五十四研究所等。主要起草人有李強、胡禮鴻等。
本部分引用了多個相關標準文件,如GJB 439《軍用軟件質量保證規范》、GJB 1267《軍用軟件維護》等。這些引用文件的相關條款通過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
本部分詳細定義了電子對抗裝備軟件維護的相關術語和定義,如電子對抗裝備軟件維護、物理損壞、邏輯損壞等。
電子對抗裝備軟件維護分為日常維護和修改性維護。日常維護包括運行平臺維護、程序維護、數據維護和安全性維護,按時間間隔可分為日維護、周維護、月維護和年維護。修改性維護則包括糾錯性維護、適應性維護和完善性維護。
軟件維護組織由維護員和維護主管組成,其主要任務是制定并實施維護計劃,控制和管理維護過程,負責軟件維護的實施與復查,提出改進建議等。
應建立電子對抗裝備軟件維護記錄,包括維護內容、維護時間、維護人員、維護結果和維護中遇到的問題及解決方法。維護記錄應妥善保存,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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