術語 | 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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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 dangerous chemical | 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
危險化學品企業 dangerous chemical enterprise | 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企業、有固定儲存設施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化工生產的企業。 |
安全生產標準化 work safety standardization | 為安全生產活動獲得最佳秩序,保證安全管理及生產條件達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等要求而實施的活動。 |
關鍵裝置 key facility | 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蝕、高溫、高壓、真空、深冷、臨氫、烴氧化等條件下進行工藝操作的生產裝置。 |
重點部位 key site | 生產、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化學品場所;可能形成爆炸、火災場所的罐區、裝卸臺(站)、油庫、倉庫;對關鍵裝置安全生產起關鍵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統等。 |
規標準;提高危險化學品安全科技支撐能力;強化危險化學品安全人才培養;推動危險化學品安全文化建設。 根據《規劃》,“十三五”期間將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法規標準體系建設工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控預警建設工程,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程,化工園區安全管理一體化建設工程,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人才培養工程。...
第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改建、擴建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經審查批準。 第十二條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向國務院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 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
? 第五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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