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制修訂的各單項法律均與上述規定相一致,如現行《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和第 13條、《大氣污染防治法》第6條和第7條、《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10條和第11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11條、《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9 條等規定。 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是環境保護標準的核心組成部分,其他的監測方法、標準樣品、技術規范等標準是為實施這兩類標準而制定的配套技術工具。...
、等效方法、替代方法測得的有機化合物,或者依據條款規定的?特定程序確定的有機化合物”,并在其發布的《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2015)、《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0–2015)和《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2015)這3 個標準中采用了上述定義。...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
這可以認為,國家標準中第一次在制定的時候,通過設定特別排放限值,生態敏感區域執行更嚴格的標準。 2008年7月2日,原環境保護部發布《關于太湖流域執行國家排放標準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時間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 2008年 第28號),正式確定太湖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特別排放限值的時間及執行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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